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鞍山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鞍山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建立政府统一指挥、各部门联动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快速反应、统一指挥、有效处置的能力,预防群死群伤等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的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逐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鞍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鞍山实际编制。

  (1)统一领导。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要坚持政府的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认真履行职能,保证应急处置行动协调有序开展。

  (2)以人为本。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

  (3)果断处置。根据不一样的火灾,要积极抓住有利战机,果断决策,快速行动。在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保证灭火救援工作的时效性。

  (4)协同作战。灭火救援现场各参战力量要根据指挥部的指令,按照各自的任务分工统一行动,相互之间密切配合、协调一致。

  市政府成立鞍山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鞍山军分区参谋长、市消防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消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交通委、市气象局、市质监局、市人防办、鞍山军分区、武警鞍山支队、国网鞍山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鞍山分公司、中国联通鞍山分公司、中国电信鞍山分公司、中石油鞍山销售分公司、市水务集团、市燃气集团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和指挥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各部门和单位及社会各界救援力量参与处置;搜集掌握现场情况,确定总体作战决策和行动方案,下达作战命令;根据应急需要,做出局部停水、停电、停气、设定警戒范围、封闭道路以及人员疏散撤离等重大决定;组织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清理;组织专人调查火灾事故原因、核定火灾损失。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开展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接到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报告后,确定事故级别,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事故信息,处置过程中做好续报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队伍的日常训练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演习;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配合事故处置部门组织管理救援现场记者和召开现场新闻发布会,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及应急知识的宣传工作。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市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传达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消防局:负责组织公安、专职消防队伍和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充分的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和装备优势,对急、难、险、重任务进行突击和攻坚,积极开展灭火救援工作,指导多种形式消防应急队伍开展消防应急演练;火灾扑灭后,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火灾事故原因做出详细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提供事故区域及周边建筑物基本情况,调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大吨位绿化洒水车,为应急救援提供有力支持。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实施火灾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和警戒,保障灭火救援区域交通顺畅,保护市应急指挥部及作战区域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对火灾现场内的人员进行疏散。如是纵火,组织刑侦部门尽快破案,抓捕犯罪嫌疑人。

  市民政局:负责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善后处置工作,组织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拨付火灾事故中灭火救援所需资金;负责落实市应急指挥部涉及相关资金保障的其他事项。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专业抢险队伍开展生产安全火灾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专家对火灾事故相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提出意见。

  市环保局:负责对火灾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源进行应急监测,调查化学危险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程度,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环境监视测定情况。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单位做好现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根据自身的需求在现场设立医疗救护站,积极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当日的气象数据,为指挥部应急救援处置方案的制定提供必要的气象参数。

  市质监局:负责在火灾现场对电梯、起重机械、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槽车等设备做质量检测。

  市人防办:负责为市应急指挥部提供发生火灾的人防工程的建筑结构、平面布局、使用性质等信息。

  鞍山军分区:负责调集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灭火救援工作,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命令组织力量完成现场急、难、险、重等突击性任务;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出动应急电源车、抢修车,协助做好停电或带电灭火救援工作,及时保障事故现场的应急用电。

  市水务集团:负责保证火灾区域不间断供水,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命令增加水压,必要时停止部分地区的供水,以保证灭火救援用水。如城市供水管网受到破坏,组织力量立即进行抢修。

  市燃气集团:负责对火灾事故现场煤气管道破裂等情况做处置,及时切断气源、堵漏,协同其他灭火救援力量,采取科学合理手段,防止发生爆炸或中毒事故。

  中石油鞍山销售分公司:负责石油化学工业等方面灭火救援的物资、器材装备和有关技术支持。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做好事故的前期处置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灭火救援、建筑、环保、化工、燃气、供电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是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的决策咨询机构。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火灾事故类型,相关专家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为应急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相关依据和方案,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在现场灭火救援单位做技术指导。

  按照我市消防安全重点保卫单位的建筑类型、使用性质、生产储存等情况,将重、特大火灾事故分为七类:高层建筑类火灾事故、地下建筑类火灾事故、石油化工类火灾事故、人员密集场所类火灾事故、仓储类火灾事故、重要机关和单位火灾事故、其他类(最重要的包含古建筑、易燃密集建筑区等)火灾事故。

  (1)高层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形成立体燃烧,难以控制;

  (2)地下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难以控制;

  (3)石油化工类火灾,装置区或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大型储罐区的油、气罐发生火灾,火场有可能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突变险情,火势难以控制;

  (4)大型仓储类火灾,燃烧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火势较大,蔓延迅速,一时难以控制;

  (5)人员密集场所类火灾,燃烧面积6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人员被困或珍贵图书、档案资料、文物等贵重物资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6)重要机关和单位火灾及其他类火灾,燃烧面积4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贵重物品及重要设施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7)发生火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1)高层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形成立体燃烧,难以控制;

  (2)地下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难以控制;

  (3)石油化工类火灾,装置区或容积10000立方米以上大型储罐区的油、气储罐发生火灾,随时或已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火势难以控制;

  (4)大型仓储类火灾,燃烧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火势较大,蔓延迅速,一时难以控制;

  (5)人员密集场所类火灾,燃烧面积8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人员被困或珍贵图书、档案资料、文物等贵重物资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6)重要机关和单位火灾及其他类火灾,燃烧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贵重物资及重要设施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根据火灾事故分级情况,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和Ⅱ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在市政府应急办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指挥决策,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专家顾问和火灾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火灾的具体处置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专家顾问和火灾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火灾的具体处置工作。

  当火灾事故逐步扩大,超出我市灭火救援能力,需要省有关部门或其他各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要立即将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请求统一协调、调动全省各方面应急物资共同参与火灾的处置工作。同时,报请省公安消防总队调动周边各市消防力量跨区域紧急增援。

  (1)加强保护措施。参加灭火战斗的人员应根据不一样火灾事故的特点及其危险性,按要求佩戴个人防护装备,采取对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及时设定火场警戒。对不一样的火场,按照要求设立相应的警戒区,合理配置前方作战人员;对一些易燃易爆和伴随毒气(液)泄漏的火灾现场,要严格界定警戒范围,控制不相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并严格实行登记检查制度。

  (3)设立火场安全监察组。重、特大火灾现场,要设立专门的火场安全监察小组,及时观察建(构)筑物、大型易燃烧物质容器储罐、装置受火势威胁情况,是否有倒塌、爆炸危险;认真督促、检查各专业灭火救援队伍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5.1火灾现场的被困人员全部被救出,火势被彻底扑灭,整个灭火救援战斗行动基本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5.2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宣布结束Ⅰ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宣布结束Ⅱ级应急响应。

  4.5.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将解除应急状态的信息通知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的消息。

  5.1.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态发展状况,确定事故级别。出现重大以上火灾事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办。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火灾事故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立即报告。

  5.1.2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火灾扑救总结报告3类。初报从接警起30分钟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火灾扑救总结报告在火灾事故处置完毕后立即上报。

  5.1.2.1初报采用口头报告。内容最重要的包含: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及公司名称;起火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建筑层数、使用功能、生产性质、危险化学品储存种类和数量等)、着火物质、燃烧面积、人员被困及伤亡情况、危害程度、火势发展变动情况;接处警情况、调派力量情况等。

  5.1.2.2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火灾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灭火救援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5.1.2.3火灾扑救总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分文字和图表两部分内容。文字部分是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火灾事故的基本情况,参加灭火救援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情,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处置后的遗留问题,经验教训等。图表部分包括灭火战斗部署图、火场供水图、灭火战斗照片(录像)等。

  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危害和损失等有关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对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数字公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火灾信息发布,应经市政府批准后,根据自身的需求及时发布。

  市财政局结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年度灭火救援工作需要,对所需灭火救援等消耗性装备给予必要保障。因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导致年度预算安排的经费不能够满足需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动用应急储备资金。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全市消防安全保卫的需要,配置功能齐全、数量充足的消防车辆、装备,以满足灭火救援战斗的需要,同时做好各种器材装备、灭火药剂的储备工作,不便储备的应与相关设备制造商和物资供应商确立应急供应协议。其他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满足应急状态时的工作需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和专业值守人员,保障在初起火灾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市应急指挥部应依托“119”调度指挥系统,逐渐完备指挥通信网络建设,并与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保持日常及火灾事故处置现场的有线、无线通信联络。在火灾事故处置现场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出现盲区时,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持事故现场与相关应急指挥部门的联系。

  市消防局作为火灾事故专业处置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通过经常性训练,保证灭火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发生重、特大火灾,在市消防局灭火救援力量不足的情况下,报请省消防部队,调动周边各市的消防力量跨区域紧急增援。各相关单位要组建本系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自身的需求,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在做好现场救治和伤病人员转运的同时,要做好专业医院、床位、专科大夫等火灾事故烧伤病人入院治疗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把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对事故现场的警戒区、控制区进行交通管制,并开辟绿色通道保障灭火救援等车辆顺利进出事故现场。

  市消防局负责消防灭火救援力量的现场通信组网,保证现场通信联络畅通;市公安局负责现场参战的各警种之间的通信组网;各通信公司负责参与现场救援的各部门之间通信联络;其他单位现场参战力量的通信保障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专家对火灾原因、性质、经济损失进行科学评估。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恢复重建工作的责任主体。相关地区和部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科学评估后,要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年度宣传教育计划,编制宣传材料和培训教材,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宣传在火灾事故应急状态下群众自救、互救的知识和企业消防安全措施和要求,提高全社会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做好本地区、本系统应对火灾事故处置能力的培训工作以及对市民开展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8.3.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定期组织综合性、专业性的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演练。

  8.3.2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群众开展应对火灾事故的应急演练。

  8.3.3全市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根据各自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并且开展本单位火灾事故应急演练,保证在紧急状况下能高效有序地投入先期处置,避免因延误时机造成事态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