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应急照明灯缺失、通道堆放杂物……这些“小场所”里藏着大隐患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近期,成都市各区(市)县对辖区“九小场所”开展安全问题隐患排查,现将典型问题隐患曝光如下,请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逐渐增强安全意识,对照隐患进行自查自纠,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依据《建筑电气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第5.1.1条规定,柜、台、箱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对于装有电气的可开启门,门和金属框架的接地端子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黄绿色绝缘铜芯软导线连接,并有标识。

  依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与充电,应当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确保消防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或者充电;利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乱接电线和插座充电;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10.3条规定,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依据《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GB50877-2014)第5.3.8条规定,钢质防火门门框内应充填水泥砂浆。门框与墙体应用预埋钢件或膨胀螺栓等连接牢固,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于600mm。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依据GB/T13869-2017《用电安全导则》第5.1.1条规定,用电产品的安装: 用电产品的安装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用电产品应按照制造商要求的使用环境条件来安装,若无法满足制造商的环境要求,应该采取附加的安装措施,例如,为用电产品提供防止外来电气、机械、化学和物理应力的防护。一般条件下,用电产品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